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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同意以下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暨同意事項:
- (1) 申請人於點選同意或提出申請時均已清楚瞭解及知悉本平台係由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仲信資融」)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申請人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除同意以電子相關方式表示及同意本事項之內容,並同意仲信資融將申請人本人資料提供予仲信資融合作之金融機構或融資公司(以下合稱金融相關機構),且申請人提供予仲信資融之資料若包含申請人以外第三人(例如:聯絡人、連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時,申請人已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仲信資融於本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 (2) 蒐集之目的:(一)辦理仲信資融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包括但不限於租賃、分期付款買賣、資金融通等相關業務);(二)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核貸與授信業務;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授信業務;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徵信業務(含上下游及同業間彼此照會、租賃同業、關係企業、票信等照會之徵信行為);(三)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含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等研究分析機構);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四)行銷 (含仲信資融及仲信資融之母公司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子(孫)公司或關係企業及其業務委外機構等,於行銷或合作目的之範圍內使用等)。
- (3) 蒐集之類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義之個人資料,包含識別類(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財務細節、商業資訊、裝置資訊(如手機聯絡人、瀏覽器版本、消費紀錄等可由裝置取得之資訊)、網路平台申請之帳號、電子郵件地址、相片、電子簽章、提供網路身分認證或申辦查詢服務之紀錄(如會員註冊時間、IP位址、瀏覽器種類、網頁瀏覽軌跡紀錄、Cookies)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為本人等資訊;亦包括與仲信資融相關業務之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及其他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之紀錄,但仍以仲信資融與申請人往來之相關業務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4) 利用之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或仲信資融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但裝置資訊之利用僅限於供辦理往來案件之徵信使用。
- (5) 利用之對象:仲信資融及仲信資融之母公司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包括其轄下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租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興創有限合夥、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仲利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仲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CHAILEASE FINANCE (B.V.I.) COMPANY, LTD.、CHAILEAS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等各子公司及其日後成立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通匯銀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個人資料之接收者、仲信資融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之機構、仲信資融合作推廣對象、與仲信資融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本案之聯絡人、連帶保證人(如有時)、同意為申請人清償分期價款之第三人、聯絡人(基於本公司帳款管理之目的)、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或其他法令得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之人。若申請人委任暨授權仲信資融代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線上申請申請人之信用報告,仲信資融須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相關規定得將申請人與仲信資融往來契約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資料、信用資料、財務資料包含與仲信資融往來交易類別、契約總價金、保證金、應收交易餘額、擔保品、每月繳款金額、債權債務狀態、不良債權處理情況等)報送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若申請人或連帶保證之主債務人發生逾期繳款者,仲信資融亦須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規定,將主債務人逾期款、催收款、呆帳及申請人已發生之主債務或從債務揭露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人並同意仲信資融得基於徵信之需要而代理本人並使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暨銀行資料向發卡銀行及電信公司等為相關查詢。若申請人自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查詢並調閱取得信用報告後,申請人再自行將信用報告交付仲信資融時,申請人同意仲信資融得以在與申請人業務往來或申請人所保證之主債務人往來評估範圍內利用申請人所交付前揭報告資料。
- (6) 利用之地區:前揭利用對象之營業處所所在地及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
- (7) 利用之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利用方式 (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
- (8) 申請人得透過書面或仲信資融同意之其他方式,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就仲信資融保有申請人之個人資料申請行使下列權利:(一)得向仲信資融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仲信資融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二)得向仲信資融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申請人應為適當之釋明。(三)得向仲信資融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仲信資融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申請人請求為之。
- (9) 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申請人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仲信資融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申請人完善之相關業務或服務。
- (10) 關於本平台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相關規定及告知事項,悉依本平台之隱私權保護政策。
- 2.因本案所生之一切爭議,申請人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3. 申請人在點選同意或提出申請時,均表示申請人本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對本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暨同意事項審閱無誤,且充分了解同意。
買賣契約
甲方(即出賣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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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即買受人):創鉅有限合夥 統一編號:42904351 標的:車號: ;廠牌: ;出廠年月: 手機廠牌: ;手機型號: ;IMEI碼: IME2碼: 重大狀況擔保事項:出賣人聲明本案標的無設定動產抵押;且未曾發生重大事故或泡水,惟如不知或有發生則請勾選如下並填寫受損狀況 (一)□曾發生重大事故,受損狀況說明 , 不知;(二)□為泡水車(□全部泡水□一半泡水),□不知 ⊙所謂『重大事故』,標的如為車輛,係指發生事故致機車之引擎或車體主要結構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 ⊙所謂『重大事故』,標的如為手機,係指發生無法開機運作、泡水受潮、螢幕總成破裂致不堪使用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所謂『更改本案標的原廠設定』係指曾將本案標的進行刷機(Root)、越獄(Jail Break)或以他法變更作業系統或更改IMEI碼,或更改作業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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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金給付方式: 價金:現金交易總價新台幣 元整 (含稅) ⊙價金即指買受人應給付之全部價金,出賣人不得再以其他名義,要求買受人給付額外之金額。 付款方式:以現金匯付至出賣人指定帳戶(依出賣人提供之本人存摺影本)或出賣人指定之出賣人之債權人帳戶。預計於買受人確認本契約及相關文件完成之次日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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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出賣人及買受人約定以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規定之占有改定為交付方式,讓買受人取得間接占有。 保固責任:出賣人及買受人同意依現況交付標的,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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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約定事項: 一、 出賣人聲明保證本案標的於交付標的/移轉所有權時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付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擔保本案標的非贓物,且無來歷不明、產權糾紛或其他權利瑕疵之情事,亦非以其他車輛之車牌裝置於本案標的及非由不同車輛解體拼裝之機車,且以提出申請時填載之同一手機標的、同一手機門號及相同之IMEI碼申請本案。 二、 出賣人並保證本案標的之所有權確係出賣人本人所有,並且絕無提供予任何第三者設定動產抵押權、附條件買賣、信託占有或其他設定負擔處分之行為或遭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如:當鋪),或涉及其他債務關係,亦無政府法令禁止扣押或禁止持有、轉讓或質押之物品,如有任何糾紛概由出賣人自行負責處理,與買受人無關,如聲明不實,買受人得對出賣人主張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三、 出賣人同意於本買賣契約成立後若再向買受人買回本案標的時,如有瑕疵或設計、製造不良而致減少通常效用或故障時,願自費負責修繕絕無異議。 四、 標的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因出賣人仍占有使用標的,故由出賣人承受及負擔。 五、 交車前欠繳之一切稅費及罰鍰,均由出賣人負擔。出賣人並同意支付本件平台暨徵信服務費用予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資融)(金額依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使用合約書所載),且不可撤銷/撤回地授權買受人得自給付予出賣人之買賣款項中直接撥付平台暨徵信服務費用予仲信資融,後續如因故解除或終止本案相關契約亦不予退還。 六、 買受人要求試車時,因試車所生之任何損害,除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所致者外,均由出賣人負擔。 七、 出賣人已充分知悉且了解本契約之各條約款並同意受拘束,並親自簽署或經由本平台確認及同意本契約及相關之債權文件,並同意於買受人收訖前述文件並支付價金前,本契約對買受人並無拘束力,買受人仍保有本契約最終往來決定權;買受人支付本契約之買賣價金後,則視為買受人已同意本契約之各條約款並同意受拘束。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須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 八、 辦理機車/手機分期申請時所檢附之申請文件及申請表格與同意先行簽署用印本契約及相關之債權文件,如因故無法通過買受人之審核或已核准後,出賣人未與買受人往來者,出賣人同意買受人無須返還相關文件。 九、 本件印花稅各自貼用負擔。本契約書正本壹式貳份,由買受人及出賣人各持正本一份(甲方應於簽名後將正本一份寄送予乙方)。 十、 買賣價金付款方式:以現金匯付至出賣人本人帳戶(依出賣人提供之本人存摺影本)或出賣人指定之出賣人之債權人帳戶,並授權買受人得代出賣人支付平台暨徵信服務費用新台幣 元及扣除動產擔保設定費用(如有設定)之金額新台幣 元。出賣人預計於買受人確認本契約及相關文件完成之次日撥款,出賣人指定之備償帳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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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茲確認於簽訂或於點選同意本契約前已審閱本契約至少三日並充分瞭解本契約全部條款之內容,且同意日後不爭執審閱期間及本契約內容,而簽名如後或點選同意。
此致 創鉅有限合夥
甲方: (正楷簽名)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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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甲方(即出賣人):創鉅有限合夥 乙方(即買受人): 標的物 :車號: 廠牌: 出廠年月: ;手機廠牌: ;手機型號: ;IMEI碼: IME2碼:
價金給付方式:總價:新台幣 元整 (含稅)
⊙指乙方應給付之全部價金,除乙方違約外,甲方不再以其他名義,要求乙方給付額外金額。請依下列方式分期支付之:
分期付款之起始月份自甲方撥付甲方先前買受本案標的物價款予乙方之次月起,每月為一期,共分 期,每期新台幣 元整(含稅),繳款日依甲方提供之繳款通知所載。
交付方式/保固責任:因乙方現已直接占有標的物,雙方約定以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所規定之簡易交付方式,於簽署本契約時為讓與合意以完成交付。甲方及乙方同意依現況交付標的物,甲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如乙方更換手機號碼,乙方應即時通知甲方。
其他約定事項:
一、個別商議條款:
- 本案分期付款利率: %(含稅)。乙方同意本契約分期款之營業稅應依甲方指定之方式及數額,自乙方繳付之分期款中優先扣抵。乙方提前清償者,應按本契約之未償還價款總額給付或其他經甲方同意之提前清償金額。
- 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共同擔任發票人簽發本票乙紙交付甲方收執。乙方如有違約時,甲方得使用此本票作為其違約時依本契約應負一切債務求償之用。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知悉並同意,於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一項規定時,授權甲方及其指定之人填載到期日及其他依票據法規定行使票據權利所應記載之事項。此本票為分期付款買賣之分期價金款總額憑證,俟分期付款價金完全清償完畢時,此本票自動失效。
- 如有分期價款發生遲延繳款之情況,除乙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甲方依約向乙方及連帶保證人請求該分期價款及收取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利息外,得另行收取新台幣100元之法務催繳作業管理費用並逐期計算。
- 於本契約債務全數清償後,甲方得交付相關清償文件予乙方或乙方之連帶保證人(如為連帶保證人清償者)或債務人委託之第三人。債務人或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或債務人委託之第三人欲申請補發者,每次申請須給付甲方新台幣1000元之作業處理費用。
- 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已充分知悉且了解本契約之各條約款並同意受拘束,並親自簽署本契約及相關之債權文件,且同意不可撤銷/撤回地授權甲方依核准條件於相關債權文件中填載本案利率等分期資訊,連帶保證人承諾保證之效力不因與乙方簽約順序而受影響;就甲方收訖前述文件並按買賣契約之約定支付價金前,本契約對甲方並無拘束力,甲方仍保有本契約最終往來決定權;甲方支付價金後,則視為甲方已同意本契約之各條約款並同意受拘束。
- 如為擔保分期價金給付履行,經甲方要求,乙方應於簽署本契約之同時簽署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並同意支付甲方新台幣 元作為本案標的物動產抵押設定費用,且不可撤銷/撤回的授權甲方得自撥付予乙方之買賣款項中扣除,後續如因故解除或終止本案相關契約亦不予退還;此外,甲方並得洽乙方或乙方同意之人提供其他擔保品。乙方須於全數清償對甲方所有往來契約之債務後,方得請求塗銷全數設定登記。
- 如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方式為本契約之簽訂方式及表示方法,則甲方不再提供書面文件予乙方。並乙方同意以申請本案時提供之電話號碼、電子郵件或戶籍地址作為送達地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甲方將有關文書向戶籍地址或最後通知地址發出後,或將相關資訊透過簡訊或電子郵件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或傳送期間即視為到達。
二、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甲方得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之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甲方及其轄下子公司或母公司往來業務查詢等內容),並得代理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收受前開向第三人查詢之相關資料。
三、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均同意,甲方得將其依本契約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對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之利息請求權、帳款返還請求權及甲方依本契約取得之抵押權等)再轉讓予第三人,如因債權讓與致須辦理各項變更手續時,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於接獲甲方通知後將立即配合辦理,否則願拋棄期限利益,甲方得請求提前清償全部債務,或縮短還款期限。
四、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聲明無論本契約簽署前或後之標的物所有權均無瑕疵及確係乙方完全合法所有,無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他人並無法主張任何權利或設定負擔(包括但不限於本契約簽署前或後車輛並無遭當鋪或第三人占有),亦無政府法令禁止扣押或禁止持有、轉讓或質押之物品;如有任何糾紛概由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自行負責處理,與甲方無關,如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聲明不實,甲方得對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主張應負民、刑事責任。
五、每月繳款日依甲方規定之週期;乙方須自行負擔分期價金繳款手續費,實際金額及繳款日以甲方提供之繳款通知書所載為準;縱乙方未接獲繳款通知書,乙方仍應依創鉅通知之每月繳款日,前往全國各地銀行、郵局或金融機構以匯款方式將應付款項匯入甲方指定帳戶內。
六、乙方委由第三人代為清償時,不得要求甲方將車籍資料及清償證明等註銷動產抵押權文件交由第三人領取,乙方茲指示甲方將此等文件掛號郵寄交乙方收執。但由乙方連帶保證人代為清償者,乙方同意甲方得將此等文件逕交乙方連帶保證人並發給清償證明。
七、乙方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喪失其分期償還之利益,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乙方並同意甲方得對到期未付之各期分期價款按年息16%逐日計收遲延利息:1.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清償債務,或償付費用、稅捐。2.乙方不履行或怠於履行其於本契約之任一義務、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處分本案標的物。3.乙方交付之票據未到期前,發票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發生退票情事,或因重大信用貶落而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4.乙方因其他債務關係而受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終局執行等強制執行或受破產之聲請,或聲請和解、調解、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協商、聲請更生或清算、或本案標的物因違法情事遭扣押時。5.乙方或乙方連帶保證人死亡、失蹤或發生繼承而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時。6.乙方連帶保證人拒絕履行保證責任,或其保證能力顯為不足。7.其他事由足以影響甲方之權益。
- 如乙方發生任何違約情事,乙方連帶保證人應立即清償乙方須給付甲方之一切債務及所有費用。乙方連帶保證人同意甲方得不經其同意或事先通知,展延任一債務之清償期,乙方連帶保證人仍願繼續負連帶保證責任。乙方連帶保證人所負之責任至乙方對甲方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為止。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連帶保證人不得終止本保證,縱使登報或以存證信函聲明退保亦一概不生效。
- 甲方為執行洗錢與資恐防制之目的,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不可撤銷地同意甲方得提供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交易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於建立業務往來關係時向乙方取得之交易評估資料、名單檢核資訊或後續履約情形等予甲方之關係企業)且乙方或乙方連帶保證人如有下列情事發生時,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同意甲方毋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婉拒交易或視為乙方發生違約而主張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需立即清償全數債務。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份子或團體者。2.甲方於審查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懷疑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等),得要求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後5天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公司、實質受益人或對乙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料、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而不願配合說明或不同意或拒絕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者。3.乙方或乙方連帶保證人拒絕提供甲方定期審視所需相關必要文件或進行合理說明者。若因此發生任何損失、損害或其他不利益,均應由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自行承擔,甲方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
- 如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情事而需填載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乙方同意退貨或折讓內容依甲方計算為準,且不可撤銷/撤回地同意並授權由甲方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指定之人依事實填載之。
- 本契約所載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之約定送達地址為其戶籍地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甲方將有關文書向戶籍地址或最後通知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 本件印花稅各自貼用負擔。本契約書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方各持正本一份(乙方應於簽名後將正本一份寄送予甲方)。
-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甲、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對保人: (員工編號: ) 對保日: |
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茲確認於簽訂或於點選同意本契約前已審閱本契約至少三日,並充分瞭解本契約及個別商議條款之全部內容,且同意日後不爭執審閱期間及本契約內容,而簽名如後或點選同意。
此致 創鉅有限合夥
乙方: (正楷簽名)
身分證字號: |
乙方連帶保證人: (正楷簽名) 身分證字號: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