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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
甲方(即出賣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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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即買受人):創鉅有限合夥 統一編號:42904351 標的:車號: ;廠牌: ;出廠年月: 手機廠牌: ;手機型號: ;IMEI碼: IME2碼: 重大狀況擔保事項:出賣人聲明本案標的無設定動產抵押;且未曾發生重大事故或泡水,惟如不知或有發生則請勾選如下並填寫受損狀況 (一)□曾發生重大事故,受損狀況說明 , 不知;(二)□為泡水車(□全部泡水□一半泡水),□不知 ⊙所謂『重大事故』,標的如為車輛,係指發生事故致機車之引擎或車體主要結構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 ⊙所謂『重大事故』,標的如為手機,係指發生無法開機運作、泡水受潮、螢幕總成破裂致不堪使用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所謂『更改本案標的原廠設定』係指曾將本案標的進行刷機(Root)、越獄(Jail Break)或以他法變更作業系統或更改IMEI碼,或更改作業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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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金給付方式: 價金:現金交易總價新台幣 元整 (含稅) ⊙價金即指買受人應給付之全部價金,出賣人不得再以其他名義,要求買受人給付額外之金額。 付款方式:以現金匯付至出賣人指定帳戶(依出賣人提供之本人存摺影本)或出賣人指定之出賣人之債權人帳戶。預計於買受人確認本契約及相關文件完成之次日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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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出賣人及買受人約定以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規定之占有改定為交付方式,讓買受人取得間接占有。 保固責任:出賣人及買受人同意依現況交付標的,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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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約定事項: 一、 出賣人聲明保證本案標的於交付標的/移轉所有權時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付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擔保本案標的非贓物,且無來歷不明、產權糾紛或其他權利瑕疵之情事,亦非以其他車輛之車牌裝置於本案標的及非由不同車輛解體拼裝之機車,且以提出申請時填載之同一手機標的、同一手機門號及相同之IMEI碼申請本案。 二、 出賣人並保證本案標的之所有權確係出賣人本人所有,並且絕無提供予任何第三者設定動產抵押權、附條件買賣、信託占有或其他設定負擔處分之行為或遭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如:當鋪),或涉及其他債務關係,亦無政府法令禁止扣押或禁止持有、轉讓或質押之物品,如有任何糾紛概由出賣人自行負責處理,與買受人無關,如聲明不實,買受人得對出賣人主張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三、 出賣人同意於本買賣契約成立後若再向買受人買回本案標的時,如有瑕疵或設計、製造不良而致減少通常效用或故障時,願自費負責修繕絕無異議。 四、 標的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因出賣人仍占有使用標的,故由出賣人承受及負擔。 五、 交車前欠繳之一切稅費及罰鍰,均由出賣人負擔。出賣人並同意支付本件平台暨徵信服務費用予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資融)(金額依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使用合約書所載),且不可撤銷/撤回地授權買受人得自給付予出賣人之買賣款項中直接撥付平台暨徵信服務費用予仲信資融,後續如因故解除或終止本案相關契約亦不予退還。 六、 買受人要求試車時,因試車所生之任何損害,除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所致者外,均由出賣人負擔。 七、 出賣人已充分知悉且了解本契約之各條約款並同意受拘束,並親自簽署或經由本平台確認及同意本契約及相關之債權文件,並同意於買受人收訖前述文件並支付價金前,本契約對買受人並無拘束力,買受人仍保有本契約最終往來決定權;買受人支付本契約之買賣價金後,則視為買受人已同意本契約之各條約款並同意受拘束。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須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 八、 辦理機車/手機分期申請時所檢附之申請文件及申請表格與同意先行簽署用印本契約及相關之債權文件,如因故無法通過買受人之審核或已核准後,出賣人未與買受人往來者,出賣人同意買受人無須返還相關文件。 九、 本件印花稅各自貼用負擔。本契約書正本壹式貳份,由買受人及出賣人各持正本一份(甲方應於簽名後將正本一份寄送予乙方)。 十、 買賣價金付款方式:以現金匯付至出賣人本人帳戶(依出賣人提供之本人存摺影本)或出賣人指定之出賣人之債權人帳戶,並授權買受人得代出賣人支付平台暨徵信服務費用新台幣 元及扣除動產擔保設定費用(如有設定)之金額新台幣 元。出賣人預計於買受人確認本契約及相關文件完成之次日撥款,出賣人指定之備償帳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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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茲確認於簽訂或於點選同意本契約前已審閱本契約至少三日並充分瞭解本契約全部條款之內容,且同意日後不爭執審閱期間及本契約內容,而簽名如後或點選同意。
此致 創鉅有限合夥
甲方: (正楷簽名)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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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甲方(即出賣人):創鉅有限合夥 乙方(即買受人): 標的物 :車號: 廠牌: 出廠年月: ;手機廠牌: ;手機型號: ;IMEI碼: IME2碼:
價金給付方式:總價:新台幣 元整 (含稅)
⊙指乙方應給付之全部價金,除乙方違約外,甲方不再以其他名義,要求乙方給付額外金額。請依下列方式分期支付之:
分期付款之起始月份自甲方撥付甲方先前買受本案標的物價款予乙方之次月起,每月為一期,共分 期,每期新台幣 元整(含稅),繳款日依甲方提供之繳款通知所載。
交付方式/保固責任:因乙方現已直接占有標的物,雙方約定以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所規定之簡易交付方式,於簽署本契約時為讓與合意以完成交付。甲方及乙方同意依現況交付標的物,甲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如乙方更換手機號碼,乙方應即時通知甲方。
其他約定事項:
一、個別商議條款:
二、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甲方得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之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甲方及其轄下子公司或母公司往來業務查詢等內容),並得代理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收受前開向第三人查詢之相關資料。
三、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均同意,甲方得將其依本契約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對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之利息請求權、帳款返還請求權及甲方依本契約取得之抵押權等)再轉讓予第三人,如因債權讓與致須辦理各項變更手續時,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於接獲甲方通知後將立即配合辦理,否則願拋棄期限利益,甲方得請求提前清償全部債務,或縮短還款期限。
四、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聲明無論本契約簽署前或後之標的物所有權均無瑕疵及確係乙方完全合法所有,無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他人並無法主張任何權利或設定負擔(包括但不限於本契約簽署前或後車輛並無遭當鋪或第三人占有),亦無政府法令禁止扣押或禁止持有、轉讓或質押之物品;如有任何糾紛概由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自行負責處理,與甲方無關,如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聲明不實,甲方得對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主張應負民、刑事責任。
五、每月繳款日依甲方規定之週期;乙方須自行負擔分期價金繳款手續費,實際金額及繳款日以甲方提供之繳款通知書所載為準;縱乙方未接獲繳款通知書,乙方仍應依創鉅通知之每月繳款日,前往全國各地銀行、郵局或金融機構以匯款方式將應付款項匯入甲方指定帳戶內。
六、乙方委由第三人代為清償時,不得要求甲方將車籍資料及清償證明等註銷動產抵押權文件交由第三人領取,乙方茲指示甲方將此等文件掛號郵寄交乙方收執。但由乙方連帶保證人代為清償者,乙方同意甲方得將此等文件逕交乙方連帶保證人並發給清償證明。
七、乙方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喪失其分期償還之利益,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乙方並同意甲方得對到期未付之各期分期價款按年息16%逐日計收遲延利息:1.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清償債務,或償付費用、稅捐。2.乙方不履行或怠於履行其於本契約之任一義務、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處分本案標的物。3.乙方交付之票據未到期前,發票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發生退票情事,或因重大信用貶落而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4.乙方因其他債務關係而受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終局執行等強制執行或受破產之聲請,或聲請和解、調解、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協商、聲請更生或清算、或本案標的物因違法情事遭扣押時。5.乙方或乙方連帶保證人死亡、失蹤或發生繼承而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時。6.乙方連帶保證人拒絕履行保證責任,或其保證能力顯為不足。7.其他事由足以影響甲方之權益。
對保人: (員工編號: ) 對保日: |
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茲確認於簽訂或於點選同意本契約前已審閱本契約至少三日,並充分瞭解本契約及個別商議條款之全部內容,且同意日後不爭執審閱期間及本契約內容,而簽名如後或點選同意。
此致 創鉅有限合夥
乙方: (正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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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連帶保證人: (正楷簽名) 身分證字號: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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