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暨同意事項
- 1.申請人同意以下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暨同意事項:
- (1) 申請人於點選同意或提出申請時均已清楚瞭解及知悉本平台係由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仲信資融」)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申請人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除同意以電子相關方式表示及同意本事項之內容,並同意仲信資融將申請人本人資料提供予仲信資融合作之金融機構或融資公司(以下合稱金融相關機構),且申請人提供予仲信資融之資料若包含申請人以外第三人(例如:聯絡人、連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時,申請人已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仲信資融於本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 (2) 蒐集之目的:(一)辦理仲信資融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包括但不限於租賃、分期付款買賣、資金融通等相關業務);(二)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核貸與授信業務;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授信業務;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徵信業務(含上下游及同業間彼此照會、租賃同業、關係企業、票信等照會之徵信行為);(三)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含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等研究分析機構);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四)行銷 (含仲信資融及仲信資融之母公司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子(孫)公司或關係企業及其業務委外機構等,於行銷或合作目的之範圍內使用等)。
- (3) 蒐集之類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義之個人資料,包含識別類(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財務細節、商業資訊、裝置資訊(如手機聯絡人、瀏覽器版本、消費紀錄等可由裝置取得之資訊)、網路平台申請之帳號、電子郵件地址、相片、電子簽章、提供網路身分認證或申辦查詢服務之紀錄(如會員註冊時間、IP位址、瀏覽器種類、網頁瀏覽軌跡紀錄、Cookies)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為本人等資訊;亦包括與仲信資融相關業務之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及其他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之紀錄,但仍以仲信資融與申請人往來之相關業務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4) 利用之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或仲信資融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但裝置資訊之利用僅限於供辦理往來案件之徵信使用。
- (5) 利用之對象:仲信資融及仲信資融之母公司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包括其轄下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租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興創有限合夥、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仲利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仲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CHAILEASE FINANCE (B.V.I.) COMPANY, LTD.、CHAILEAS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等各子公司及其日後成立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通匯銀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個人資料之接收者、仲信資融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之機構、仲信資融合作推廣對象、與仲信資融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本案之聯絡人、連帶保證人(如有時)、同意為申請人清償分期價款之第三人、聯絡人(基於本公司帳款管理之目的)、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或其他法令得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之人。若申請人委任暨授權仲信資融代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線上申請申請人之信用報告,仲信資融須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相關規定得將申請人與仲信資融往來契約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資料、信用資料、財務資料包含與仲信資融往來交易類別、契約總價金、保證金、應收交易餘額、擔保品、每月繳款金額、債權債務狀態、不良債權處理情況等)報送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若申請人或連帶保證之主債務人發生逾期繳款者,仲信資融亦須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規定,將主債務人逾期款、催收款、呆帳及申請人已發生之主債務或從債務揭露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人並同意仲信資融得基於徵信之需要而代理本人並使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暨銀行資料向發卡銀行及電信公司等為相關查詢。若申請人自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查詢並調閱取得信用報告後,申請人再自行將信用報告交付仲信資融時,申請人同意仲信資融得以在與申請人業務往來或申請人所保證之主債務人往來評估範圍內利用申請人所交付前揭報告資料。
- (6) 利用之地區:前揭利用對象之營業處所所在地及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
- (7) 利用之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利用方式 (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
- (8) 申請人得透過書面或仲信資融同意之其他方式,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就仲信資融保有申請人之個人資料申請行使下列權利:(一)得向仲信資融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仲信資融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二)得向仲信資融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申請人應為適當之釋明。(三)得向仲信資融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仲信資融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申請人請求為之。
- (9) 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申請人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仲信資融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申請人完善之相關業務或服務。
- (10) 關於本平台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相關規定及告知事項,悉依本平台之隱私權保護政策。
- 2.因本案所生之一切爭議,申請人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3. 申請人在點選同意或提出申請時,均表示申請人本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對本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暨同意事項審閱無誤,且充分了解同意。